受规管的活动定义
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了持牌对应所受规管的活动类别,在进行受到规管活动业务时,香港法团或海外公司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获得牌照后,方可进行所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订明了12种受规管活动内容,其中有的还未施行,以下为12种受规管活动的类别:
第1类: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11类尚未施行)
第12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香港金融牌照申请情况
持牌对象也称为中介人,含有个人和机构两种对象。
2018年10月至12月香港证监会收到1,953 宗新的牌照申请,较上一季减少17%,但按年上升1.5%;
其中,机构申请新牌照的数量较上一季下跌25.9% 至63 宗,按年跌幅为35.7%。
截至2018年12 月31 日,持牌机构及人士和注册机构的总数为46,371,较去年增加5%;
其中,持牌机构的数目上升9.2%至2,90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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