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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牌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30/07/2018

附表5[第114、118、139及 142条及附表1]

 

受规管活动

(格式变更——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以下各项为受规管活动 ——

第1类︰       证券交易;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第11类︰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第12类︰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编辑附注:

# 尚未实施。

@ 由《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14年第6号)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c)段的范围内,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请参阅《2016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第27号法律公告)(g)段。

 

第2部          在本附表中 ——

外汇交易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指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合约或安排,或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合约或安排,而某人藉该合约或安排承诺 ——

(a)与另一人兑换货币;

(b)将某数额的外币交付另一人;或

(c)将某数额的外币存入另一人的账户内,

但不包括为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定义中第(i)至(xv)段所描述的合约或安排或为建议的该等合约或安排作出的作为,亦不包括在与该等段落所描述的合约或安排或与建议的该等合约或安排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的作为;

 

自动化交易服务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指透过并非由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提供的电子设施而提供的服务,而藉该项服务 ——

(a)买卖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ab)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要约,恒常地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b)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从而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或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ba)不同的人恒常地被介绍建立关系,或向其他人点明身分 ——

(i)从而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

(ii)而此事是在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的合理期望下进行,

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c)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a)段提述的;

(ii)由(b)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或

(iii)在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或在该等市场的规则的规限下完成的;或

##(d)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ab)段提述的;或

(ii)由(ba)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营办的法团所提供的该等服务或任何豁除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cheme management)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服务,而 ——

(a)在该计划下管理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及

(b)该计划是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信贷评级 (credit ratings)指主要就 ——

(a)任何不属个人的人;

(b)债务证券;

(c)优先证券;或

(d)任何提供信贷协议,

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评级系统表达的意见;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providing client clearing services for OTC derivative transactions)就任何人而言,在不抵触第2A部的规定下,指不论是否作为中央对手方成员而向另一人就透过中央对手方(不论是位于香港或在其他地方)结算及交收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提供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advising on futures contracts)指 ——

(a)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

(i)应否订立期货合约;

(ii)应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iii)应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iv)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或

(b)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

(i)是否订立期货合约;

(ii)须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iii)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

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提供的意见或发出的分析或报告 ——

(i)任何法团纯粹向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人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iii)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iv)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A)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为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及

(B)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的;

(iva)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

(B)为另一人提供管理在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的,而根据有关牌照或注册,该人是获准许提供该项服务的;及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C)纯粹为提供(B)节描述的服务而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的;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v)律师完全因为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vi)大律师完全因为以大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vii)会计师完全因为在《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指的执业单位以会计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viii)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8部注册的信托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或

(ix)任何人透过 ——

(A)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或

(B)供公众接收(不论是否需付收看费)的电视广播或无线电广播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advising on corporate finance)指 ——

(a)对根据本条例第23或36条订立的关于管限证券上市的规章或规则及根据本条例第399(2)(a)或(b)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的遵守问题或就该等规章、规则或守则提供意见;

(b)提供关于以下各项的意见 ——

(i)处置证券而将之转予公众的要约;

(ii)从公众取得证券的要约;或

(iii)接受第(i)或(ii)节提述的任何要约,但以意见是普遍地提供予证券或某类别证券的持有人为限;或

(c)向上市法团、公众公司或该法团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向该法团、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股东提供关于机构重组而在证券方面(包括发行、撤销或更改附于任何证券的权利)的意见,

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提供的意见 ——

(i)任何法团纯粹向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上述意见;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人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

(iii)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

(iv)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A)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为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及

(B)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的;

(v)律师完全因为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

(vi)大律师完全因为以大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

(vii)会计师完全因为在《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指的执业单位以会计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viii)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8部注册的信托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

(ix)任何人透过 ——

(A)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提供上述意见;或

(B)供公众接收(不论是否需付收看费)的电视广播或无线电广播提供上述意见;

 

就证券提供意见 (advising on securities)指 ——

(a)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

(i)应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应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应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b)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

(i)是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须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

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提供的意见或发出的分析或报告 ——

(i)任何法团纯粹向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人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iii)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iv)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A)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为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及

(B)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的;

(iva)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

(B)为另一人提供管理在集体投资计划下的证券投资组合的服务的,而根据有关牌照或注册,该人是获准许提供该项服务的;及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C)纯粹为提供(B)节描述的服务而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的;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v)律师完全因为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vi)大律师完全因为以大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vii)会计师完全因为在《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指的执业单位以会计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作为他所提供的意见的一部分;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viii)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8部注册的信托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或

(ix)任何人透过 ——

(A)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或

(B)供公众接收(不论是否需付收看费)的电视广播或无线电广播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

但如提供上述意见或发出上述分析或报告,符合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或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涵义,则就证券提供意见不包括提供该意见或发出该等分析或报告;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指 ——

(a)在 ——

(i)以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散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b)在 ——

(i)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分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

但不包括 ——

(c)依据某人作出的要求而专为该人拟备并只提供予该人的信贷评级,而该项评级并非   拟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或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亦无合理期望该项评级会如此散发或分发;或

(d)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关乎任何人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期货合约交易 (dealing in futures contracts)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 ——

(a)为订立、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而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协议;

(b)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期货合约;或

(c)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

但不包括该人在以下情况进行的期货合约交易 ——

(i)该人以认可结算所身分执行其职能;

(ii)该人透过另一人(该交易商)作出(a)、(b)或(c)段提述的作为,而该交易商是 ——

(A)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或

(B)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为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

但如该人是为赚取佣金、回佣或其他报酬而进行以下事项,则须视为进行期货合约交易 ——

(I)从第三者接收为订立期货合约而提出的要约或邀请,并以他本人或该第三者的名义将该要约或邀请传达予该交易商;

(II)使该交易商或其代表与第三者互相介绍,以使该第三者可与该交易商订立期货合约或提出与该交易商订立期货合约的要约或邀请;

(III)透过该交易商为第三者达成期货合约的取得或处置;

(IV)为该交易商向第三者提出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的要约;或

(V)为该交易商接受第三者提出的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的要约;

(iii)该人只在《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第82章)第3(a)、(b)或(c)条提述的市场作出(a)、(b)或(c)段提述的作为;

(iv)该人属《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第82章)第3(d)条提述的商品交易所的成员,并且只在该交易所作出(a)、(b)或(c)段提述的作为;

(v)该人订立市场合约;

(vi)该人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并纯粹为进行该类活动而作出(a)、(b)或(c)段提述的作为;或

(vii)该人以主事人身分并透过与另一人交易而就并非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作出(a)、(b)或(c)段提述的作为,而该另一人是专业投资者(不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行事);

 

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指债权股证、债权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指数债券、可转换债务证券、附认股权证债券、无息债务证券及其他确认、证明或产生债务的证券或文书;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资产管理 (asset management)指 ——

(a)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

(b)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杠杆式外汇交易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trading)指以下任何作为 ——

(a)订立或要约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b)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利便进行外汇交易或(a)段提述的作为;或

(c)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或诱使或企图诱使某人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不论该项安排是否在酌情决定的基础上订立),以利便进行(a)或(b)段提述的作为,

但不包括为符合下述说明的合约或安排或为建议的该等合约或安排作出的作为,亦不包括在与符合下述说明的合约或安排或与建议的该等合约或安排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的作为 ——

(i)完全关于以公平价值或市场价值提供财产(货币除外)、服务或职位的;

(ia)由任何人为执行该人作为认可结算所的职能而作出的;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ii)凡该等合约或安排是由一个法团订立的,而 ——

(A)该法团的主要业务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货币交易;

(B)该法团订立该等合约或安排的目的,是对冲它就其业务所承受的货币兑换风险;及

(C)该等合约或安排是与另一个法团订立的;

(iii)属《货币兑换商条例》(第34章)所指的兑换交易;

(iv)由核准货币经纪安排,而有关合约或安排的各方均是法团或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v)属保险人纯粹为了其保险业务而进行的交易,而该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41章)第8条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或是根据下述条文当作如此获授权的:在紧接《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2015年第12号)第10条的生效日期之前有效,并因第41章附表11第2(7)条的施行而具有持续效力的第41章第61(1)或(2)条; (由2015年第12号第145条修订)

(vi)属由任何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人或透过该人在指明期货交易所执行的合约,或属完全附带于一份或多于一份该类合约或一系列该类合约的合约;

(vii)由以下团体或机构所安排的 ——

(A)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属以下性质的团体 ——

(I)中央银行;或

(II)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或

(B)获金融管理专员批准以代(A)节提述的团体行事的机构;

(viii)属由任何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人或透过该人在指明证券交易所执行的交易,或属完全附带于一宗或多于一宗该类交易或一系列该类交易的交易;

(ix)属由任何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人或透过该人执行的交易,或属完全附带于一宗或多于一宗该类交易或一系列该类交易的交易;

(x)属就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权益而作出的交易;

(xi)属完全附带于一宗或多于一宗就指明债务证券作出的交易或一系列该类交易的交易;

#(xia) 符合以下说明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作为︰由就第1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人作出,而该作为的作出,是完全附带于该类受规管活动的进行的;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xib) 属构成订立市场合约的作为;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xii) 由认可财务机构作出的;

(xiii)由任何属某类别人士的人或从事某类业务的人作出的,而该类别人士或该类业务是由证监会为施行本段而藉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

(xiv)由任何人透过交易商作出的,但如该人是为赚取佣金、回佣或其他报酬而进行以下事项,则须视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

(A)该人从另一人接收为进行以下各项而提出的要约或邀请 ——

(I)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

(II)使用任何财务通融以利便进行外汇交易或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并以他本人或该另一人的名义将该要约或邀请传达予该交易商;

(B)该人使另一人与该交易商或其代表互相介绍,以使该另一人可 ——

(I)与该交易商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

(II)使用由该交易商提供的任何财务通融以利便进行外汇交易或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

(C)该人透过该交易商而为另一人达成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订立,

在本段中,交易商 (trader)指认可财务机构或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法团;或

(xv) 由 ——

(A)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作出的;或

(B)任何人为营办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在业务过程中作出的;

 

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leveraged foreign exchange contract)指任何合约或安排,其效果是该合约或安排的一方同意或承诺 ——

(a)在他本人与协议的另一方或在他本人与另一人之间,按照某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的增值或减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调整;

(b)向协议的另一方或向另一人支付某数额的款项或交付某数量的商品,而该数额或该数量是按照或将会按照某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在币值上的变动而厘定的;或

(c)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将一笔按议定代价计算的议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协议的另一方或交付另一人;

 

优先证券 (preferred securities)指优先股、有优先权的股份或有优先权的股额;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豁除服务 (excluded services)指 ——

#(a)不属自动化交易服务的定义的(a)、(b)或(c)段所指的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的交易而提供、并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

(i)由认可财务机构或核准货币经纪提供的;

(ii)藉电子设施提供的;及

(iii)<span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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