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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知识:破产重组

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有:合并重组,兼并重组,收购重组,接管或接收,标购重组,剥离或分立,债务重组,破产重组等。那么我们今天来详细讲讲破产重组的形式。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需要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寥寥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破产重组广义与狭义

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

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

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产重组中的难点在于:企业产权理顺难;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破产重组对那些在破产边缘线游荡的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重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一些社会动荡现象,比如由破产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因此,我们十分支持国家的政策观点“多兼并,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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