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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公思: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的含义

兼并在当前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该术语经常在经济学中使用,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吞并或者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公司的行为。其实,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已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套与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兼并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兼并经验。兼并,英文是Me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的含义。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他们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企业收购,英文是Acquisition, 使之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还可能是紧紧拥有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而成为该企业股东中的一个。

从兼并的狭义角度考虑,兼并和收购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指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为一体,而后者则并非合并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居于控制地位而已。但从兼并的广义角度考察,收购也可以被看成是广义兼并行为的一种,并且学术界和实业界都习惯于将兼并在一起使用,英文缩写为M&A,中文简译为“并购”。当兼并和收购同时使用时,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

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一词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该《办法》将兼并定义为:“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兼并。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也对兼并的含义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内涵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一个概念实质上也包含了兼并的广义和狭义的两重含义。

但是,最初由于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影响,人们还很少从本质意义上对兼并的实质进行探讨,对兼并的定义多种多样,众说纷纭。过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差别,在僵化、保守的教条理论的统治下,如同否定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意义一样,人们仅仅将企业兼并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所独有的现象,对其简单地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没有从单纯的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兼并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影响,从而忽视了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性一面,一直将兼并排斥在我国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之外。

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内容大为丰富,企业兼并不仅在我国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产生,而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总体而言,我国的公司企业的规模与国外还有相当的差别,在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下,也促使我国主动寻求如何扩大本国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兼并成为扩大企业规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兼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必将产生很大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负债过多,通过企业兼并,也可以使效益好的企业带动效益差的企业,盘活资本。当然,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有自己的特点:(1)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2)市场体系已经发育但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仍起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件不同一的前提下,我国企业兼并应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对西方既有的一套企业兼并机制,只可借鉴,不可照搬。

虽然企业兼并的发展历史比较长,但企业兼并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成长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19世纪中叶以前,由于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业主企业是典型的、占支配地位的私有企业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在这由资本所有者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企业里面,控制权与受益权相统一,企业既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带有最硬的预算约束,企业所有者缺少外部资金来源和政府保护,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时企业的兼并是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完成的,竞争是其主要的手段。这种古老简单的企业制度使社会资本分割在众多资本所有者之间,企业平均规模狭小,因而市场最具有自由竞争的特征。竞争总是以许多较小资本家的没落而告终。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移到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资本正因为它在许多人手中丧失,所以能大量在一个人手中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兼并必然导致资本在不同的企业之间所有权的全部转移。

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兼并获得了新的内涵。从19世纪中叶起,股份公司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西方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尽管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业主企业制度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时代,但他设想到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财产关系社会化将导致与所有权关系发生分离。按马克思的设想,所有权可以划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同职能资本分离,谈到资本经营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保持着资本的终极所有权,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当资本营运者在使用资本时才得以实现。

股份企业的建立,企业财产成为法人财产,不仅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而且所有权关系本身也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游离于企业经济活动之外,它具有两重规定性:(1)这种所有权已不包括支配财产的权力;(2)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须通过其经济上的所有权才能得以保证和实现。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实现,企业财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也只有从市场关系中得到体现,它是对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和转让权。这种企业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现代 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因此,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制度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分离,而是形成为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三位一体。其中,所有权是指企业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最终关系的所有权;经营权是指企业日常决策的权力;产权则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企业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于是,在“三位一体”的企业制度下,企业兼并具有了新的内涵,它不再是简单地归结为笼统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包含着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和)企业产权的转让这双重内涵。

因此,我们将企业兼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企业兼并或是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是企业产权的转让。这是企业兼并的基本内涵。 自然,这两重内涵之间亦有重合的部分,即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常常会导致企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也可能伴随着企业所有权主体的更换。

我国的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两权分离”,即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来展开。在“两权分离”的理论中,企业产权视同于企业所有权,在企业制度关系上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对偶。本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只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现时已经不具备实际支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和能力,这是客观事实。有鉴于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实现公有制的国家,为改变国家行政机构对企业干预过多、束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活力的局面,采取两权分离的方式,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也属正常。但问题在于,我国企业体制中产权主体尚未确立,产权边界未能界定,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之后,企业里面缺少了能够代表和实现所有权利益的产权主体,这种缺位局面使企业经营权缺乏应有的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化行为,资源利用效率无人负责,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正是两权分离最突出的缺陷。

同样,在对企业兼并进行考察时,如果将企业体制简单地看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位一体”,忽视企业产权在其中应有的地位,或者将企业产权简单视同于企业财产所有权,那么就很难理解和解释现实中的企业兼并现象。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并且实际已经发生了兼并行为,这没有异议。很显然,这是因为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主体之间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比较典型的企业兼并。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否发生兼并行为呢?按照企业兼并的现代含义,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兼并行为,也并不违背兼并理论规范。这是因为在兼并过程中,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转换,但他们之间却发生了企业产权(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的转让,因而成为第二重意义上的企业兼并。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企业兼并的这两重内涵同样具有现实意义。这些国家的企业兼并既有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也有单纯的企业产权发生转让的情况,比如以股票兑换股票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兼并形式,在这种兼并形式中,被兼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所有权并未触动,发生转换的只是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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