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末,证监会重磅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取消要约收购审批
本次主要修订包括:
1.全面取消要约收购行政审批
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取消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审批!(修订之前进行要约收购时,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先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发出要约,取得证监会的豁免批文之后方可增持。)
2.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持1%需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持5%需公告,并在公告后3天内停止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在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投资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限制交易规定。
4.违规增持的,增持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违反上面两条增持监管规定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超比例买入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5.持股低于20%也需要披露资金来源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修订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当披露增持资金的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6.延长收购人股份锁定期至18个月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锁定期由12个月延长至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