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发行人基本条件
1、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
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3、发行人须经由交易所判断是否可上市。
4、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中的盈利要求,和市值收益要求。
香港上市盈利要求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香港上市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要求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5、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6、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香港上市提交文件的规定
提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须向香港上市交易所提交表格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上市申请表格以及缴纳的发行费用。
1、发行人拟正式付印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2、拟发行证券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以下需要同上市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
1、按香港上市交易所要求的数量提供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市规则有关的事项。
2、上市文件记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需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账目调整表初稿。
3、如上市文件记载有盈利要求,则需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要求的备忘录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如果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必须附有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该认股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现有认股权证文件条款的有关规定。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香港上市交易所:
1、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
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2、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
3、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4、 如发售证券的卖方于发售日期尚未缴清股款,则须提交下列文件:
5、卖方向是次证券发售的收款银行发出不可撤回的授权文件(授权收款银行将
发售证券所得款项用作偿还未清偿的债项之用) 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及
6、由收款银行发出表示收到该份授权文件并同意依据该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经
签署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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