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借壳上市过程
(一)交易结构
1、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除已用于担保的资产外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数)以1元价格转让给洗壳的投资公司。人员资产负债均由洗壳者承担。
2、三项担保事项的处置
(1)西藏雅砻对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的连带担保-股东代付
(2)西藏雅砻对金珠集团的贷款提供的连带担保-债权人豁免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已出具书面文件豁免西藏雅砻上述担保责任
(3)西藏雅砻对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的连带保证-股东代替担保同时约定借壳方以股份代偿解除担保责任
西藏雅砻对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对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止2009年1月31日担保的借款本金折合为人民币519,480,610.98元。西藏雅砻、全体债权人以及金珠南方、闸北区国资委以及新联金达签署了《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及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及债务偿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西藏雅砻第一大股东新联金达将其持有的西藏雅砻的2,900万股股份质押给全体债权人,上述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西藏雅砻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闸北区国资委同意在获得西藏雅砻股份之日起36个月后的90日内,将其中的3,000万股依法支付给全体债权人作为其解除西藏雅砻担保责任的对价,且在本次重组完成,闸北区国资委成为西藏雅砻控股股东的第三年(重组完成当年为第一年),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确认的西藏雅砻的每股税后利润低于0.5元,则闸北区国资委将依法再支付1,000万股西藏雅砻股份给全体债权人。同时,闸北区国资委同意在获得雅砻藏药股份之日起60日内,将获得的西藏雅砻股份中的3,000万股质押给全体债权人,作为其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依法支付股份义务的担保。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有的这些协议均约定借壳成功为协议生效要件,因此相比较重整计划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无法做到与借壳成功互为条件。
(二)本次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
1、由于上市公司控股合并北方城投而闸北区国资委却在本次合并后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属于反向购买。依据财政部60号文的规定,合并时上市公司不持有业务,属于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并按此进行会计处理。
2、在该等资产入账时需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但既没有采用重组时的估值,也没有采用重组上市时的市场估值,而是另行确定了一个价格。
象屿股份借壳上市过程
夏新电子在七八年前出的夏新手机那可是绝对流行和高端的产品,却在这短短几年中,“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幸好,手机业务在重组中保存下来,也算一脉尚存吧。
(一)交易结构
夏新电子其时经营已经停顿,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根据债权申报和资产评估的情况,管理人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的方案要点和主要内容是:
①将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用以偿还公司负债;
②同时,全体股东均让渡一定份额的股票用以支持重组,其中控股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100%,中小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10%,所让渡的股份共计209,672,203股。让渡的股份中的70,000,000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其余的139,672,203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③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了重组方为象屿集团,由重组方支付1亿元现金作为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并承诺以认购夏新电子向其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注入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优质资产。也就是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
(二)几点关注
1、夏新电子必须在2009年度产生盈利才能避免终止上市,而这唯一出路就是实施借壳上市。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证监部门对破产重整收益确认的要求,上市公司只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换言之,《重整计划》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或已经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夏新电子才能“保壳”成功。
2、重组方受让了股东让渡的部分股份,并且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从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但如何申请要约豁免,以什么理由申请要约豁免。由于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包括了发行股份以及股份让渡的事项,但司法裁定又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最终确定重组方以资产认购夏新电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受让夏新电子原有股东让渡的股份两个事项是《重整计划》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都是属于“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方案;该方案涉及的两个事项各自都由其权力部门进行了批准,即非公开发行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份让渡由出资人组会议批准;重组方承诺基于两个事项取得的股权锁定三年。因而可以适用《收购办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将两个事项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申请豁免。
3、破产重整对于借壳方来讲是一种轻装上阵的便利途径,这也成了上市公司清理成为净壳的一道工序,通过司法裁定的破产重组有如下优势:
①首先,破产重整可以经由司法途径清理上市公司债务,最大程度地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通行的做法是以上市公司的资产处置所得偿还公司全部负债。因需要重组的上市公司大都连年巨额亏损、积重难返,资产也大都质量很差、金额严重不实,此举一方面可以清理公司债务,同时还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如司法拍卖、变卖等)处理掉公司的劣质资产。债务清理可以使上市公司甩掉包袱,为后续重组创造条件;
②其次,很多破产重整案例中,使用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即股东全部或部分让渡其所持公司的股权,以换取公司更有利的重组条件。让渡出来的股权可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以提高其受偿率,亦可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以降低其重组成本。权益调整是多方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可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后续重组的条件;
③最后,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有债务等陷阱。通过法定的债权申报期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受偿率(通常较低),即便上市公司存在或有负债陷阱,未来也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可有效保障重组方的利益。
4、在本案例中,重整计划中不仅将引入象屿集团作为重组方和注入不低于10亿元的优质资产等内容明确纳入其范畴,同时在资产重组方案中,继续细化《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通过明确定价依据和发行股份数量,注入资产规模等,将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落实到位。从实质内容上看,已经实现了重整和重组的一体化,但是在实践中,作为司法程序的重整和作为行政程序的重组如何衔接是一个尚待实践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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