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发布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根据新规内容,香港将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赴香港IPO上市。
此次发生变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企业上市: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生物科技类企业无盈利情况可申请香港IPO上市;美国上市企业可回归港股。
具体分析如下
双重股权结构
针对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对于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发行人,保障措施包括对不同投票权的权力施加限制,实施保障同股同权持有人的投票权的规定,以及提高企业管治要求。同时删除建议要求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一人或多人合计)在发行人上市时不得持有超过50%相关经济利益的规定,其理由是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无论如何都须确保同股同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至少有10%的投票权。
不同股权架构的发行人,相关拟上市企业上市最低预期市值需要达到400亿港元,如果市值少于400亿港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针对此类公司,不同投票权只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或者上市后的董事,且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
生物科技公司香港上市
针对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港交所容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对于尚未有收益(盈利)的生物科技发行人,联交所会采取措施并且简化除牌程序,限制公司对其主营业务做出根本性变动,出现潜在“壳股”的情况。在生物科技发行人方面,联交所就“资深投资者”及“相当数额的投资”的例子提供进一步指引。在尚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厘定公众持股量时不计基石投资及现有股东所认购股份的事宜,给予更大弹性。
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对生生物科技公司厘定以下目标,包括拟上市公司预期市值不能低于15亿港元,从事核心产品研发至少12个月,核心产品临床试验已经进入第二期或者第三期。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于建议上市日期前至少6个月,得到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但对于“资深投资者”,港交所不会给出明确界定。如果基石投资者及现有股东并非公司核心关联人士,则其持股量可以计入25%的公众持股之列。此外,港交所总裁李小加明确表示,此条新规不会扩大到生物科技领域以外的企业。
美国上市企业回归港股
针对美国上市企业回归港股,港交所表明将积极设立新的第二上市便利渠道。根据新规要求,第二上市的合格发行人需满足:在纽约证交所、NASDAQ及伦敦证交所主市场挂牌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在上市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有着合规的良好记录,在香港第二上市时的估值不低于100亿港元且盈利,如果采用不同股票权架构,或属大中华发行人的第二上市申请人,在香港第二上市时估值不足400亿港元的,其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水平不得低于1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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