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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交收代理指引

交收代理

3801. 申请交收代理以连接中央结算系统

结算公司可应參与者的申请,批准參与者委任交收代理以代表其连接中央结算系统及于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为免产生疑问,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无权申请委任交收代理,而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參与者未经结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亦不得委任超过一名交收代理。

在提交委任交收代理的申请以连接中央结算系统时,參与者须依照结算公司不时规定的程序。结算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批准有关委任交收代理的申请,亦可在审批该项申请时,以及在交收代理任期内随时透过向參与者发出书面通知,施加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及限制。

结算公司有权在委任交收代理生效后,随时以书面通知參与者撤回任何已授予參与者有关委任交收代理的批准,及终止其交收代理与中央结算系统的连接。为免产生疑问,假如结算公司认为交收代理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任何连接与中央结算系统不可兼容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当,在向參与者发出书面通知后,结算公司可随时撤回已授予參与者任何有关其委任交收代理的批准,或终止所有交收代理的连接。

3802. 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涉及交收代理的责任

只要交收代理的委任仍然有效,參与者必须确保及促使其交收代理在代表參与者进行中央结算系统内的活动时,遵从结算公司不时订定的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倘其交收代理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连接中央结算系统或其交收代理的办事处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參与者须特别遵从规则第 3901 至 3904 条的规定。

參与者根据规则第3801条提出申请交收代理时,须向结算公司提供交收代理或其任命的资料,又或于申请获批后,不时向结算公司更新交收代理的资料如有任何变动,须实时通知结算公司。根据一般规则,不管參与者与交收代理订定的安排,參与者须就其于中央结算系统或与结算公司进行的所有活动、买卖及交易,或就不时记存在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合资格证券,向结算公司承担主事人的责任。为免产生疑问,就一般规则而言,參与者的交收代理作出的所有行动、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输入指示及于中央结算系统提供或与中央结算系统有关的通讯,或拟透过參与者的交收代理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接驳及连接而作出、输入或提供者,俱被视为由參与者作出、输入或提供,而參与者将以主事人身份,对所有这些行动、指示及通讯负责。

即使參与者已委任交收代理及使用交收代理的服务,參与者须确保其能够及继续遵守一般规则中參与者须尽的一切责任。除非事先取得结算公司书面批准,參与者须进一步确保其交收代理并无分包合约、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准许任何其他公司∕人士(不论是否与交收代理或參与者有关联)以參与者的交收代理身份享用其权利及履行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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