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账面交收
结算公司可就获其接纳进行交收及 / 或结算的交易向参与者提供交收服务。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或透过获委任存管处交收及 / 或结算的交易所引致收取合资格证券的权利及交付合资格证券的责任,将以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分别作出记存及记除来完成。
1002. 获接纳进行交收的交易
获结算公司接纳进行交收及 / 或结算的交易可包括:
(i) 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聯交所买卖(包括交易通联交所买卖);
(ii) 「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下的联交所买卖;
(iia) 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
(iii) 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的「结算机构的交易」;
(iv) 「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下的「结算机构的交易」;
(v) 两位对手参与者就已配对交收指示所产生的交易;
(vi) 因参与者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因有关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而产生的交易;
(vii) 中央结算系统的强制借入证券交易;
(viii) 有关的参与者因已结算的转移指示及跨境转移指示而产生的交易;及
(ix) 结算公司可不时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该等其他交易(包括交易通外汇交易和股份转出外汇交易)。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003. 以交付指示或多批交收处理程序或实时交付进行交收在一般规则的规限下及视乎付方参与者有关股份户口内合资格证券的备用量,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交易所引致收取合资格证券的权利及交付合资格证券的责任,将于每个交收日按以下其中一个方式予以完成:
(i) 由付方参与者输入交付指示以进行交收;或
(ii) 根据结算公司实施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进行交收(不包括「已划分的买卖」、付方或取方参与者或两者同时根据运作程序规则指定从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划分出来的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已配对交收指示的交易、有关的参与者根据运作程序规则输入投资者交收指示指定从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划分出来的已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已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并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交易、以及该等由参与者于交收日下午三时四十五分后所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的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由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于交收日下午三时四十五分后所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并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交易);或
(iii) 在参与者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有关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后,只要有关的付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存有足够的合资格证券,结算公司便会以实时交付方式进行交收,而就以实时货银对付方式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及「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结算公司收到银行公会票据交换所有关该等交易的付款确认后,便会以实时交付方式进行交收;就强制借入证券交易而言,在结算公司于交收日的最后一次多批交收处理程序中,将其「借入证券要求」与贷出人的「可供贷出股份数额」配对完成后,或贷出人向结算公司发出「索还证券通知」后, 或在结算公司就某宗强制借入证券交易发出「归还要求」后。
以上方式均须按一般规则的规定进行。为免产生疑问,因参与者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因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而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交收的交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于参与者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有关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视乎情况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而定)后,实时进行交收:(i)一般规则的规定;(ii)有关的付方参与者股份户口存有足够的可动用合资格证券;(iii)投资者交收指示所指定的付款方式。如上文所述在一般规则及合资格证券数量的规限下,倘若有关的付方参与者股份户口未有足够数量的合资格证券,结算公司便会根据运作程序规则以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进行交收。
结算公司会在以下情况提供货银对付扣存服务:(i)「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中央结算系统内是以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以及(ii)付方参与者要求该项服务。在此股份扣存机制下,按「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记存在付款参与者股份户口的合资格证券会被扣存。该等合资格证券会被扣存,直至结算公司获得付款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有关电子付款指示的否定付款确认。合资格证券被扣存时仍是付方参与者的财产,付方参与者或付款参与者不可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合资格证券。结算公司一旦获得否定确认后,该等合资格证券便会成为付款参与者的财产,而付方参与者可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合资格证券。若结算公司没有获得否定确认,而付款参与者的指定银行也没有就有关的电子付款指示付款,结算公司便会将该等合资格证券调回付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而付方参与者可自由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合资格证券。结算公司也可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以实时货银对付方式交收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或「交收指示的交易」提供股份扣存服务。此股份扣存机制是自动化的。合资格证券会被扣存在付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内一段时间,该段时间由结算公司按运作程序规则决定,该等合资格证券被扣存时仍是付方参与者的财产,而付方参与者或付款参与者不可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合资格证券,直至结算公司解除扣存限制为止。
为免产生疑问,以实时货银对付方式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交收,只会在有关的付方参与者股份户口存有足够的可动用合资格证券的情况下进行。就「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参与者可选择使用股份扣存服务,指定某宗「交收指示的交易」交收后记存在其股份户口的合资格证券,用作交收另一宗其为交付股份一方的「交收指示的交易」。根据运作程序规则,该等合资格证券只会用作履行参与者就有关交收指示的交付责任,而不会用作任何其他用途。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亦可选择暂缓执行交收指示或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收。暂缓执行交收指示会使「交收指示的交易」在配对成功后暂不能以交付指示进行交收,也不能于其后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序中进行交收。只有在此等暂缓交收已配对交收指示的状况由提出的一方或双方(视情况而定)根据运作程序规则解除后,有关「交收指示的交易」始会进行交收。同样地,暂缓执行投资者交收指示会使「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暂不能以交付指示进行交收,亦不能于多批交收处理程序中进行交收,也不会在输入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后以实时交付方式进行交收。只有在此等暂缓投资者交收指示的状况由提出的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解除后,有关「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始会进行交收。倘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在个别中华通证券有逾期的待交付持续净额交收数额,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交收指示的交易交付股份只有于运作程序规则第 12.1.6 (vi)(e)节所提及的情况下始会进行交收。
1004. 多批交收处理程序:交付次序
在同一个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内由同一位付方参与者就同一只合资格证券所进行的交易的交收次序,将根据运作程序规则或结算公司在当时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方式来进行。
就参与者的交易的交收而言,结算公司可优先完成参与者根据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交付合资格证券的责任,其次,为参与者根据「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交付合资格证券的责任。
1005. 未交收的交收指示交易
在不影响两位有关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已配对交收指示而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交易,若在有关指定的交收日后仍未交收,则结算公司可根据运作程序规则拒绝其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
1006. 未交收的投资者交收指示交易
在不影响两位有关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因输入(若有需要,则以及批核)投资者交收指示(毋须确认)或确认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而获接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的交易,若在有关指定的交收日后仍未交收,则结算公司可根据运作程序规则拒绝其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
结算公司可根据运作程序规则自中央结算系统剔除未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须确认)或待处理的投资者交收指示。
1007. 转移指示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转移指示及跨境转移指示的交收须根据运作程序规则进行。在不影响参与者及为其对手方之间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结算公司不会执行在规定的交收日后仍未交收的转移指示及跨境转移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