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问问题系列 13
关于混合媒介要约的《上市规则》修订(2011 年 2 月 1 日生效)
(于 2018 年 7 月撤回;并由 HKEX-GL18-10 取代)
「常问问题」备注
下列常问问题有助发行人遵从混合媒介要约的责任,特别是在并无明确规定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情况。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的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亦载有这些常问问题。
读者应參考《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类别豁免公告》)第 9A 条以及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了解其主要责任,如有需要,应寻求合资格的专业意見。这些常问问题不能取代《公告》或《上市规则》或有关的专业意見,若这些常问问题当中任何内容与不时修订及诠释的《公告》及《上市规则》有任何出入,则概以《公告》及《上市规则》的条文为准。(于 2015 年7 月更新)
在编订「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会假定背后存在若干事实,而选择性地摘录《公告》及《上市规则》有关条文,又或集中讨論问题中我们认为是查询要点的某一方面。此等「答案」因此不应被看作是絶对答案。而即使情况乍看上去相似,「答案」亦不宜被视作适用于所有情况。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有关事实及情况均须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如须诠释《上市规则》,有关人士可咨询上市部,一切资料绝对保密。发行人及市场人士如对《上市规则》有任何疑问,宜尽早联络上市部。
什么是混合媒介要约?
混合媒介要约是指发行人或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就若干证券*进行公开要约时,在相关招股章程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发行人/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网站期间,派发纸张形式申请表格的要约过程。
《类别豁免公告》(見咨询总结文件附件 B 及指引信 HKExGL81-15附录一)载有要约人在进行混合媒介要约时必须遵守的条件 。证监会将对拟采用混合媒介要约的在聯交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施加类似的条件。*「证券」指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及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
想了解更多关于香港上市混合媒介的常见问题,请查看完整版《香港上市:混合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