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收费细则除非另予标示,否则在本运作程序使用的词语,其含义将与交易所规则所界定的词语相同。
交易所参与者
(1) 每宗由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已纳入买卖、上巿或经核准可在本交易所上巿 的证券买卖(不论其为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论是否在交易大堂内进行交 易,亦不论交易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安排或达成)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交 易费。为免生疑问,买方及卖方各须缴付董事会根据条款第(3)条所规定的 交易费。
(2) 在交易所参与者有权向其客户收取全数或部分交易费的前提下,所有进行 证券买卖业务的交易所参与者(不论他或它是以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进行 买卖)均须负责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费。
(3) 交易费的征收率为买卖双方各付每宗证券交易代价的 0.005%(计至最接近 的仙位数)或依照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率。交易费的百分率及收取 方式(由董事会不时决定)将以通告或在交易大堂贴出告示的方式通知交 易所参与者。
(4) 交易所参与者向其客户收取全数或部分交易费时,交易所参与者须在相关 的成交单上列明他或它的客户所需缴付的交易费款额,又或以书面通知他 或它的客户所需缴付的交易费款额,并就所缴付款额提供文件作为付款证 据。
(5) 交易所参与者须就交予本交易所的交易费保存完整及真确的纪录以及开立 独立账户。交易所参与者在董事会要求下须随时提呈其账簿及纪录,以供 董事会授权的任何人士审查。
(6) 在每个月开始的七天内,交易所参与者须就上一个月以当事人或代理人身 份进行的交易,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形式,就应付交易费向本交易所呈交 完整及妥签的申报表。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要求交易 所参与者在董事会指定的其它时间就其它期间的交易费呈交申报表。
(7) 交易所参与者须于每个月开始的十五天内,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方式向本 交易所缴付根据条款第(6)条所呈申报表中载列的交易费总额。在不损害上 述规定的情况下,要是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交易所参与者须实时缴交在付 款日期前任何期间进行交易且到期的交易费。
(8) 倘任何交易所参与者未能按条款第(7)条规定的期间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 费,则须缴交应付交易费总额 2% 的附加费。倘于交易费到期的月份结束 时仍未缴付交易费及附加费,则该交易所参与者可遭暂停买卖的处分,并 可能受到任何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它纪律处分。除可对失责交易所参与者 采取此类行动外,董事会亦可采取法律行动,以讨回未缴付的交易费及附 加费,董事会因向交易所参与者采取追讨欠款行动而引致的或即将引致的 一切开支均会由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承担。
(9) 倘交易所参与者根据条款第(6)条所呈申报表中的交易费总额与本交易所根 据交易纪录计算而得的款额不同,则该交易所参与者须立即采取行动查核 纪录,以确定须缴付的正确款额。惟其应根据条款第(7)条及(8)条的规定缴 付两者中较少的款额予本交易所。在确定正确款额后,应立即缴付尚欠的 款额(如有)予本交易所。如有争议,在并无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本交易 所计算的为最终款额且具约束力。
(10) 交易所参与者暂停或结束经营其证券买卖业务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交 易所,该交易所参与者须于暂停或结束营业日期后的七天内,呈交截至暂 停或结束营业日期(包括该天在内)的申报表,并须于该日期后的十五天 内付款,而条款第(6)至(9)条亦相应地适用。
(11) 尽管有条款第(3)条的规定,交易所交易的期权的交易费之征收率为 0%。
(12) [已删除]
(13) 尽管有条款第(3)条的规定,交易所參与者以证券庄家身份达成之庄家证券 交易,交易费之征收率为 0%。 特别参与者
(14) 每宗由特别参与者进行的已纳入买卖、上巿或经核准可在本交易所上巿的 证券买卖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费。为免生疑问,当买卖双方均为特别 参与者时,特别参与者须就该交易的买卖双方缴付董事会根据条款第(15)条 所规定的交易费。
(15) 交易费的征收率为买卖双方各付每宗证券交易代价的 0.005%(计至最接近 的仙位数)或依照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其它百分率。交易费的百分率及收取 方式(由董事会不时决定)将以通告或其他交易所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特 别参与者。
(16) 尽管有在此条款包含的任何规定,交易所可以就支付交易费之程序另加规 定于特别参与者遵守。为免生疑问,交易所可以就不同的特别参与者规定 不同的支付交易费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