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上市结构性产品审批流程指引
2018 年 7 月 13 日
11. 发行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a) 资产的概要;
(b) 详述香港投资者可如何得知资产的价格、价值或表现,包括发布资料机构的背景、发布数据的方式及频密程度;
(c) 厘定结算金额的参照来源,及香港或境外是否有其他金融产品使用该参照来源作结算用途;及
(d) 联交所视乎资产性质而要求提供的其他数据。
B. 新特质或新产品类别
12. 发行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a) 通过适当的假设示例及图解,阐述有关的新特质和结构以及操作方式;
(b) 定价因素和支付条款(提供适当和清晰的说明);
(c) 新或独特的交易特点(如有)的概要;
(d) 产品风险概要;
(e) 从产品特质和风险两方面将新产品与现时已于联交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作一比较;
(f) 根据历史交易数据进行情境分析(包括最佳和最差情况);
(g) 建议中的相关资产、发行规模和估计成交量;
(h) 发行人就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建议(例如对冲工具和对冲策略),及相关对冲活动对相关资产的潜在市场影响;
(i) (如适用)如认为现行有关主动报价及╱或报价要求的规定不适用,发行人是否有其他提供流通量的建议以及背后理据;
(j) (如新产品亦有于海外市场发行)从产品特质、相关资产、成交量、有关提供流通量的规定、风险及任何监管上的关注事项等各方面概述产品在海外市场买卖的经验;
(k) 注明投资者教育活动的规模及类型;及
(l) 说明新产品定价计算器的操作方法。
附录二
审批新产品时的考虑因素
1. 联交所将对新产品在市场上的潜在影响进行交易前评估,当中除了评估新产品本身的商业可行性外,还要考虑新产品会否对市场运作造成不良干扰、会否影响市场参与者公平有序地交易等等。联交所亦会考虑需否为新产品的买卖、错误交易和市场监控引入新的机制/
市场微结构。
2. 联交所审批产品过程中会考虑以下一般因素:
(a) 所有与相关资产、其表现及/或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与发行人责任有关的相关资产特质的数据,必须具透明度并可供香港投资者查阅;
(b) 相关资产的价格、价值或表现又或任何其他相关特质,概不应受某一方或一组人士控制或影响以致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及
(c) 若是具强制赎回机制的新产品(如牛熊证)和涉及不在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资产,发行人必须提供令交易所满意且切实可行的运作安排,以便在发生强制赎回事件时能适时停止买卖有关产品。
3. 每类新产品审批时会个别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A. 新相关资产
4. 与结构性产品挂钩的资产应为联交所所接受。相关资产可以是海外证券、指数、货币、商品、期货合约或其他资产。以下是联交所对不同类别相关资产的考虑因素。
海外证券
5. 《上市规则》4 载列联交所在评定以海外上市证券作为相关资产的结构性产品是否合适时的要求及所考虑因素。以下是联交所就其中若干因素的期望。
6. 流动性 – 有关海外证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量至少 5 亿港元。
7. 海外市场监管 – 海外证券应在有明确停牌安排和信息发布规定的市场上市。联交所将考虑这些规例对相关结构性产品在香港的买卖和向香港投资者适时发布信息有怎样和多大程度的影响。
见《上市规则》第 15A.30(3)及 15A.31 条
8. 信息 – 香港投资者应可取得有关海外证券的价格及成交数据、财务数据及内幕消息等信息(英文或中文本)。
9. 外汇或拥有权限制 – 如海外证券市场实施外汇管制或外资拥有权限制,发行人应阐释它们将如何在海外证券市场进行对冲活动或把出售对冲证券所得收益汇出、以履行对相关结构性产品的支付责任。
指数
10. 联交所会考虑指数发布公司的经验、编制和计算指数的方法、指数更新和公布的频密程度以及在哪些情况下指数可以修改或终止计算等等。
11. 香港投资者可获得指数水平和其他相关信息(英文或中文本)。如果结算金额是参考期货合约而厘定,香港投资者也应获提供有关合约的价格和成交量信息。
12. 如果发行人和指数发行人/编制人员均属同一集团,应制定措施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商品
13. 联交所将会考虑相关的商品交易所或发布商品价格和成交量的机构以及发布频密程度。香港投资者应可获取价格、成交量和其他相关信息(英文或中文本)。
货币
14. 相关货币应可自由兑换,而且香港投资者可得知货币的汇率。联交所亦会考虑产品到期计算结算金额时参考汇率的出处。
15. 港元兑美元不视为合资格的相关资产。
期货合约
16. 联交所将会考虑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相关期货交易所以及发布价格和成交量的密程度。香港投资者应可获取价格、交投量和其他相关信息(英文或中文本)。
若指数发布公司与指数编制公司不是同一公司,则也要考虑编制公司的经验。
其他资产
17. 其他资产方面,要按资产的性质个别考虑。
B. 新特质或新产品类别
18. 联交所将考虑以下因素:
(a) 条款及细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
(b) 上市文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披露规定 ;
(c) 新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散户投资者是否能理解。这包括:
新产品的机制,包括到期期限、强制赎回机制(如有)和结算金额的厘定;
新产品如何定价;及
新产品在多种市况下的风险和回报。
(d) 产品支付金额是否有清晰透明的方式厘定,而产品风险与回报大致相称;
(e) 发行人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相关对冲活动对相关资产的潜在市场影响;及
(f) 发行人有否制定适当的投资者教育计划。
6 见《上市规则》第 15A.36 至 15A.50 条
7 见《上市规则》第15A.59 条及附录一 D
附录三
文件批准所需的支持文据数据
发行人应提供以下文件和数据:
1. 列载详细条款之上市文件最终定稿;
2. 对于非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资产,发行人须提供确认函,表示只要相关的结构性产品仍在联
交所上市,发行人均会履行下列责任:
(a) 于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8:30(香港时间)前向联交所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该相关资产
是否有任何停牌或复牌的情况;
(b) 如相关资产在联交所交易时段内停牌或复牌,实时通知联交所;及
(c) (对于具有强制赎回机制的新产品)在发生赎回事件时实时通知联交所。
3. 关于新特质或新产品类别:
(a) 接近定案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和相关材料;
(b) 发行人网站内说明如何展示新产品的仿真示范;及
(c) 新产品定价计算器的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