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 纪律程序
1. 释义
2. 纪律程序的展开
3. 纪律文件的送达
4. 回应陈词
B. 纪律委员会
5. 成员
C. 主席的指令
6. 指令
7. 延期及未能遵守指令
8. 聆讯前的程序
D. 聆讯
9. 当事人的应讯
10. 聆讯的进行
11. 举证责任
12. 举证标准
13. 当事人未能出席
14. 议决
15. 议决后
E. 复核程序
16. 提出展开复核程序
17. 复核委员会的成员
18. 指令
19. 复核聆讯的性质
20. 其他适用条款
F. 以协议解决纪律事宜
21. 解决方案达成后的程序
22. 解决方案的考虑及批署
G. 厘定制裁及指令的原则及因素
23. 声明
H. 杂项事宜
24. 联络点
25. 歧异
附录
在本规则内,除文义另有所指:
「 上诉人」 指纪律委员会根据《主板规则》 第2A.09及2A.10 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3.10及 3.11条谴责、 批评、 指责又或以其他形式制裁的人士;
「 主席」 指纪律委员会或复核委员会(视乎适用情况)主席;
「 纪律委员会」 指为要就根据《主板规则》 第2A.02条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02条展开的初审程序进行聆讯而召开的上市委员会;
「 初审聆讯」 指由纪律委员会进行的一场或以上的初审聆讯;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或「 《主板规则》 」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当事人」 指上市科及╱或根据《主板规则》 第2A.02条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3.02条展开的纪律程序中的答辩人,又或上市科及╱或下文第21.2段所指的解决方案的当事人,又或根据《主板规则》 第 2A.11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3.12条展开的复核程序中的上诉人及╱或上市科(视乎适用情况);
「 解决方案」 指在无争议的基础上或通过下文第21.2段所指的和解方式终结拟进行的程序或纪律程序的建议;
「 答辩人」 指上市科展开有关程序针对的人士;
「 复核委员会」 指为要就根据《主板规则》 第2A.11条或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2条展开的复核程序进行聆讯而召开的上市委员会; 及
「 秘书」 指上市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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