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金融牌照申请条件:
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所规定,申请香港实体银行牌照的蕞低资本金要求如下:
1、持牌银行的蕞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3亿港元,香港持牌银行的客户存款总额规模不得低于30亿港元及资产总额40亿港元。
2、有限制牌照银行的蕞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1亿港元。
3、接受存款公司的蕞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2,500万港元。
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设立持牌银行,须从其实收股本中扣除所有方账户净(netdebitbalance)。
(二)实体银行申请所需资料:
香港银行牌照申请人应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专员提供下述资料:
拟使用的银行名称或称谓,及使用该名称或称谓的原因;详细说明实际或拟进行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将会或已在经营的有关业务的时间及地点;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及地点;一份现正采用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一份蕞近期已审计账目及年度报告;提供独立保证报告(如申请人打算经营受规管业务,登尼特可提供);拟在香港设立的分行或附属公司首3年的业务计划(若需要);主要股东、董事及行政总裁的姓名及地址;公司地址及电话/传真号码;正式申请表格;以及任何其它所需数据。
(三)实体银行申请流程:
香港银行牌照申请流程:
申请人初步咨询金融管理专员提交申请至香港金管局金管局处理申请注册地监管机构的批准金管局审批申请书面通知通过认可并刊登宪报公告。
(四)虚拟银行的申请
虚拟银行的定义为: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惟部分规定须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有意申请在香港设立虚拟银行的公司可向金管局提出申请。根据金管局2000年首·次发出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2012年9月的修订版,金管局于2018年2月6日发出了《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版本,以咨询公众,咨询日截止至2018年3月5日。申请人可根据修订本的内容为递交申请做准备。
1、申请人须符合的基本规定(1)申请人须维持其股本(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在一定水平,审慎要求不低于3亿港元。(2)持股超过50%的股东一般是基础稳固的银行或其他监管受香港认可的金融机构;如若不是,则申请人的股东须是在香港设立的集团公司,且在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及其他指标上达到金管局的要求。(3)申请人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不应设立蕞低户口结余要求或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
虚拟银行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与实体银行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虚拟银行应在申请时提交退场计划,万一结束业务时,能有秩序地进行。金管局已成立专责小组(电邮地址:vbapplication@hkma.gov.hk),解答申请人的查询,并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协助。
(五)关于控权人(香港《银行业条例》)
1、金融管理专员信纳自己知道公司每名控权人的身份。2、如公司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则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每名现时或将会是该公司董事、控权人、行政总裁或主管人员的人士,均为担任该名人士现时担任或将会担任的特定职位的适当的人。3、如公司是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则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每名现时或将会是(1)该公司在香港的业务的行政总裁或主管人员;(由2002年第6号第14条修订);(2)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业务的董事、控权人或行政总裁的人士,均为担任该名人士现时担任或将会担任的特定职位的适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