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SPAC规则,香港的SPAC造壳,只能机构投资者参与:
1、公开市场规定:SPAC所发售证券在任何情况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且其中至少20名专业投资者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且机构专业投资者所持证券占比不少于75%
2、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公众人士买卖:香港交易所必须要确信已有充足安排,确保SPAC的证券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营销或容许他们买卖;香港SPAC首次公开发售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只有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SPAC证券。
3、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入场费为100万港币。
4、专业投资者需符合如下要求:
(1)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的个人;
(2)拥有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信托法团;
(3)拥有价值不少于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或价值不少于4,000万港元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
5、对SPAC董事的要求: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6、对发起人的要求: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在上市时及其后持续地均有至少一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持有证监会所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
所以,香港的SPAC与美国等地的SPAC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在设立时,主要为保证后续收购资产的成功率,为美国等地常发生的SPAC清盘现象,做的一种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