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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港交所递交IPO申请被拒的情况,说明上市失败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

一、关于其他证券市场挂牌和上市情况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19年12月23日,香港交易所通过朗坤环境H股上市聆讯。2020年3月18日,发行人因战略调整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根据非交易路演的意向性报价情况,H股投资者给出的估值没有反映2020年净利润预计大幅增长的情况,且该估值远低于发行人当时最近一轮(2019年4月末)增资扩股的估值(投后约20亿元)。  

(2)中国固废网显示,2019年6月12日,发行人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表被拒。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容量,对比可比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毛利率等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并说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收入等指标方面的增速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发行人认为前次港股上市时投资者给出的估值未反映发行人成长性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撤回原因。  

(2)说明2019年6月12日发行人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表被拒的原因;梳理发行人历次申请境外上市情况,分别说明历次撤回或申请上市失败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  

1-1-2请发行人:说明2019年6月12日发行人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表被拒的原因;梳理发行人历次申请境外上市情况,分别说明历次撤回或申请上市失败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回复:  

一、2019年6月12日发行人向联交所递交IPO申请表不存在被拒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多次向联交所申报的情形  

2019年6月6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H股发行申请材料(报告期为2016-2018年),2019年6月12日联交所正式受理公司的申请并挂网披露。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参加H股上市聆讯,2019年12月17日发行人更新财报(报告期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并在联交所披露了更新的申请文件。2019年12月23日,发行人收到联交所关于同意公开发行的通知。  

目前,公司的两次申请文件显示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新上市”之“没有进展”部分。2019年6月12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状态为“失效”,2019年12月17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状态为“撤回”。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示的解释说明,“没有进展”包括“失效”“撤回”“被拒绝”三种情形,即发行人2019年6月12日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不属于“被拒绝”的情形。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中8.06规定,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联交所上市规则》9.03(1)条显示“…如申请人将其建议的上市时间表推迟,以致其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日期距离当时已超过六个月,则申请人的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申请人如拟重新提出上市申请,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由于公司首次申请并收到A1表联交所回执6个月内没有完成发行上市,网站会显示招股说明书失效即申请过期。按照《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7-09》中对《联交所上市规则》9.03(1)条的诠释/指引,联交所认为原申请过期后3个月内重新递交的新申请是原申请的延续。所以公司2019年12月17日挂网的申请是更新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及满足申请时效的需要,属于原申请的延续,不是原申请被拒绝后重新提起的申请。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联交所同意发行H股的批准,所以公司不存在申请被拒的情形。  

二、除向联交所申请H股上市外不存在其他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况,不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如前所述,公司于2019年6月向联交所申请H股上市,当年12月获准发行。2020年3月,因战略调整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撤回了H股上市申请。  

德同国际有限法律责任合伙(DentonsHongKongLLP)就发行人申请H股发行上市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申请在H股上市不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除上述向联交所申请H股上市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况,不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1-2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在申请H股时的非交易路演询价的相关记录文件等;查阅了H股同行业公司及A股可比公司的年报,分析对比业务增长情况;查阅了相关行业法规及行业报告等。  

2、查阅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新三板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查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7-09》;获取德同国际有限法律责任合伙(DentonsHongKongLLP)就发行人申请H股发行上市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获取发行人通过联交所聆讯的邮件;访谈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固废网”相关人员和境外律师;查询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查询发行人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的合法合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收入等指标方面的增速存在的差异合理;发行人前次港股上市时投资者给出的估值未反映发行人成长性符合客观情况;除已披露的原因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撤回原因。  

2、发行人不存在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表被拒的情形;除已披露的曾申请港股上市外,不存在其他申请境外上市的情况;因战略调整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发行人撤回了港股上市申请,发行人的港股申请不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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