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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及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明确投资者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于2021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现将个人股东、公司类股东的分红、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规定列示如下:  

(一)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税收规定

(二)公司类股东  

公司类股东税收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以来,积极探索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有效弥补了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缺失或不足,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选择渠道。北交所设立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更加完善,相比上交所和深交所而言,北交所更适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强调服务专精特新企业。  

北交所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股东的税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北交所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北交所比较灵活的转板上市制度也让上市公司有机会结合自身情况和发展方向以及不同交易场所自主选择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故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发展中的中小型创新企业,尤其是京津冀及华北、东北、西北等地区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北交所,并可以考虑在企业发展相对早期挂牌新三板,或许可以达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并更有效的完成市场拓展和最佳的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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