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数据,截止2021年9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家数总共为7261家,其中基础层挂牌企业5948家,占比81.92%;创新层挂牌企业1247家,占比17.17%;精选层挂牌企业66家,占比0.91%。精选层企业可谓百里挑一。那么,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成为创新层或者精选层挂牌企业呢。就在一个多月前的7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再次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第十二条的第四项,其他关于分层管理的标准,依然沿用2019年12月27日修订的版本。
创新层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要满足财务条件和其他条件,并且不能有除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 财务条件。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是一条的规定,以下三种财务条件,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其中一种条件:
条件一:净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股本总额。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条件二: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 股本总额。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平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条件三:平均市值 + 股本总额;做市商家数。
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二) 其他条件。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2. 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3.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4. 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5.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除外情形。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挂牌公司或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挂牌公司或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挂牌公司或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用条件二标准进入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选层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需要满足时间条件、财务条件一和财务条件二,并且不能有除外情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一)时间条件。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二) 财务条件一。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三种财务条件,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应当符合其中一种条件:
1.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近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 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 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 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 财务条件二。 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 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3.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除外情形。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精选层:
1.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5.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6.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