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中描述了中资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机构上市的风险,并指出在这种安排下,一家中国运营公司通常会在开曼群岛等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一家离岸空壳公司,该空壳公司与总部位于中国的运营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然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虽然壳公司在中国运营公司中没有股权,但出于会计目的,壳公司能够将运营公司合并到其财务报表中。
盖斯勒认为,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尽管壳公司通过一系列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和中国国内公司产生关联,但无论是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还是离岸壳公司本身,都没有这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
盖斯勒声称担心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持有的是一家空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
鉴于VIE 结构的整体风险,盖斯勒要求工作人员在与中国运营公司相关的境外发行人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增加披露。特别是确保发行人在招股书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
1、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持服务协议的空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
2、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中国运营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此外,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空壳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盖斯勒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
1、 运营公司和发行人是否获得或被中国相关部门批准赴美上市。
2、 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有权在3年内检查赴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 PCAOB 无法进行此项工作,该公司将可能面临退市。
最后,盖斯勒还要求员工对在中国开展重大业务的公司的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
易会满: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实际上,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监管部门近期也释放了不少信号。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期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选择合适的上市地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选择。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易会满同时强调,企业无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全球各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互相之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预期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将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新华社:行业监管政策有利于中国长远发展
新华社在7月28日发表《中国股市热点观察》一文,文章指出,由于近期的一些监管政策涉及境外上市企业,市场上有一种担心,担心未来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政策是否存在变数,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是否放缓。
对于近日出台的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市场上有些疑虑。这种情绪在股票市场有所反应。
正确理解平台经济、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必须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防范风险。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这为强化平台企业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去年以来,加强规范和监管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词。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升级、一个个反垄断案例的处罚,都向市场传递着清晰的信号:不适应的监管体制正在加速完善,平台经济的发展要走向良性有序的轨道。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等相关监管政策。
要看到,近年来大量资本过度涌入培训行业,贩卖焦虑和过度宣传异化了教育的本质,破坏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正常生态。这次政策的出台就是针对民生痛点进行的一次纠正。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无论是针对平台经济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这些监管政策,都是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并非是针对相关行业的限制和打压,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