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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红筹架构模式,直接持股还是 VIE?

在搭建红筹架构时,第一件事就需要判断是搭建直接持股结构还是VIE结构,我们先快速了解下红筹架构搭建,如下图所示:


红筹架构搭建图

从上图可见,相比直接持股,VIE 结构是采用协议控制方式。而VIE模式最初是基于国内如互联网、传媒、教育行业等政策对于外资的限制而催生出来的,通过VIE 模式的上市架构,可绕开国内法律监管,实现境外上市。



VIE结构是想用就能用?

究竟是选择直接持股方式还是VIE架构,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三方面:

①   证券市场的资本运作方向。资本市场的选择决定了具体的红筹结构。例如,香港联交所对VIE结构的使用有严格的必要性要求:“上市申请人只可于必要的情况下以合约安排解决任何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否则上市申请人必须直接持有OPCO公司的最大许可权益”。美国SEC对VIE结构的合理性使用也逐渐有所要求,如要求对于VIE结构的使用原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解释。因此,尤其是在香港上市的案例中,更常见到将非限制类业务剥离至WFOE、限制类业务保留在OPCO的结构。 


②   税务及现金流成本。为实现税务筹划/降低税务风险(例如转移定价)的安排,轻资产公司更易于将资产在境内运营公司与WFOE之间进行重新布局,而重资产公司的资产布局将很可能涉及高额的资产转让税负及现金流成本。当然,根据具体情况,重资产公司也可能通过一定的设计尽量降低上述额外成本。 


③   行业主管部门的态度。中国监管部门对于VIE结构从未单独发表过明确意见,业内对于监管部门的态度更多的是从部分法院判决、所谓的“内部报告”中监管部门的说明等内容中进行揣测。例如,“安博教育案”中,教育部门对VIE协议有一定涉及,但对VIE结构本身仍保持沉默。进一步地,根据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教育部门对于通过VIE协议等方式规避教育行业的外资产业政策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义务教育等禁止外资进入的教育领域。因此,并非任何行业都可通过VIE结构进行政策规避,尤其是涉及强监管的行业,结构设计应尤其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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