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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A股上市相关政策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参与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资产或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情形逐渐增多,重组方案包括了以现金认购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吸收合并等多种方式。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商投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包括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外国投资者须直接持有其投资性权利的企业方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包括一人公司)、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相关政策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2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


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成为我国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实施条例进一步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5 《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


针对红筹架构的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出具了明确规定,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等规定。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目前关于境内上市公司的分拆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就境外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后在A股上市的规定有限,其中在科创板审核问答中作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4.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上述资产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三)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


(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六)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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