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融资租赁活动产生于1981年,增值税的概念于1993年产生。之本来在此之前是称为工商统一税,后分为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这两种都属于流转税。在流转环节中对于流转环节清晰,容易征收的,征收增值税。对于流转环节不清晰,不容易征收的,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在流转环节中是很清晰的。但由于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从谁哪征收,怎样征收,是否可以抵扣,谁来抵扣,使问题变的比较复杂。下面我们要从道理、政策和实际操作中分析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若从贸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销售,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在交易方式上属于“全额融资(fullout)”注意,我们所说的“全额融资”是因为我们常把融资租赁当贷款来认识,在租金计算中,如果租金的计算本金是以设备原始采购价格计算的,就叫“全额融资”。按道理应该按普通贸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是要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 因此既要要征收租赁物件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又要征收租赁公司服务的营业税。由于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上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一种税收政策,没有经营资质的按另外一种税收政策。
我国增值税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销项,谁纳税,谁抵扣。营业税通常不能进行抵扣。但因融资租赁流通环节清晰,可抵扣项明确,为了鼓励投融资,税务部门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按照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征收。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按照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其结果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中都有抵扣项,但承租人因为没有采购环节,就没有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服务行为。反之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贸易行为,承租人就可以凭采购环节进项税进行抵扣。(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确定了特殊的抵扣办法。因经营资质和地区差异产生的税收差异,造成企业竞争不平等,使得企业关心经营资质比关心业务本身更重要。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谁纳税,谁抵扣,租赁物件采购环节增值税流转到租赁公司时就截止了。但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不管是否纳入租金本金,实质上最终都是要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却不能继续抵扣实在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反过来看,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承租人却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待遇,税收政策上实际鼓励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是把“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当作销售对待,使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与经营资质和地区没有关系,开办此项业务不需要行政审批。
经营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在谈“经营租赁”前首先要搞清“经营租赁”的概念。在法律和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经营租赁的概念。只有租赁(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操作上融资租赁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既:非全额融资租赁。具体做法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一个未来余值。这个余值折现后从租金计算本金中扣除单独利滚利计算。当租期结束时按照这个未来余值,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件选择:续租、退租和留购。在签定融资租赁合同时就要确定这种选择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届时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给承租人。续租融资租赁或留购最终转移所有权,退租不转移所有权。
这种经营方式,从法律和税收上界定为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就不一定了。当预留的未来余值超过租赁物件采购原值的10%,或者租期大于法定使用年限75%时,按照会计准则认定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与传统租赁会计处理方式相同),承租人可将租赁物件纳入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中另外标名“其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出租人按照16号文的政策待遇享受合理的差额纳税待遇。
否则会计准则认定的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可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承租人租金全部摊入费用。这种会计处理的差异又增加了税收的难度。按照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租赁公司可以享受16号文件的可抵扣营业税,按照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租金全额纳税),享受不到融资的16号文的(差额纳税)政策待遇。
经营租赁在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抵扣方面和融资租赁相同,但增加了服务的性质(余值的处置和产权转移的不确定性),弱化了采购性质,承租人更没有机会享受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抵扣。
在国际上,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对于融资租赁都是只征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因此承租人还是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我国正在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改,由于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这部分税改的步伐不一定很快,经营租赁在中国要想合理地享受纳税待遇,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
税收待遇的不平等和承租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以及税收方面的混乱实施(有的解释租金全额纳税,有的解释租金差额纳税)增加了经营租赁的政策风险。和融资租赁比要增加10倍的税赋,在税务部门没有界定融资租赁到底是销售还是服务的政策出台前,经营租赁的政策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尽管有些租赁公司解释为表外融资。
抵扣的主要意义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范围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以外使用的(包括在东北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照规定抵扣进项。
4、目前全国实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在税务局认证,(不论是否抵扣),查验是否假票,可能该公司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普通发票更易于鉴别真伪,而不一定是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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