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2.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行为已完成的;
4.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5.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按月(季)申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股权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导致转让方没有资金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的。在申请时,通常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义务人预缴一部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