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申请涉及多方专业中介机构,他们在上市过程中各司其职。下文旨在阐释新上市涉及的各个关键机构:
1.申报会计师
招股章程应刊载公司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规定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编制。
申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及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指引编制新申请人的集团账目,使准投资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资料的投资决定。
2.保荐人
保荐人必须是香港证监会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上市事宜,应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意见,协助其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在操作层面,应由保荐人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联交所。保荐人应确保相关重要资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准确地披露,并确保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等。
在委任保荐人之前,公司务须与多几家保荐人会晤,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作为贵公司的上市保荐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规模小,就不宜找大券商作保荐人,因为对方根本不会感兴趣;相反,如果公司的规模大,则不宜找规模小的保荐人,因为对方力有不逮。公司应挑选可就上市程序各方面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
3.资产评估师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师对公司的土地、物业及其他资产权益作出估值,估值报告刊载于招股章程内。
4.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负责确保新申请人遵照各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新申请人须进行的重组事宜紧密合作。
通常国内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须聘任4—5家律师行:须委任一个香港律师行作为拟上市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并须委任另一个香港律师行作为保荐人及承销商的香港法律顾问;还须委任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并委托另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作为保荐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假若拟上市公司于海外(如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须额外委任一间于该注册地(如开曼群岛)开业的律师行。
5.财经公关公司
协助上市的市场推广工作,增加投资者及公众对公司的人士及兴趣。
6.包销商/配售代理
一般为证券行及交易所参与者,负责在股份发售期间分销公司的证券。包销商须包销投资者未有认购的股份。
7.存管人
所有的预托证券发行人必须委任存管人。存管人必须是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机构,由预托证券发行人委任和授权,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负责预托证券的发行及取消。存管人通过其委任的托管人,代表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持有预托证券所代表的股份。
8.财经印刷商
印刷商通常负责上市期间招股章程、审计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的印刷及翻译工作。在招股章程起草准备过程中,通常由印刷商负责向各中介发出招股章程的最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