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摘牌流程
1、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办券商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2、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挂牌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4、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
5、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6、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
二、强制摘牌流程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1、重大违法;
2、未能披露定期报告;
3、多次违法违规;
4、信息披露不可信;
5、欺诈挂牌;
6、持续经营能力存疑。
强制摘牌流程
1、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
2、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转让日发布一次,直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3、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生效。
4、全国股转公司在以下时点对出现本细则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挂牌公司股票实施暂停转让。
5、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6、全国股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或者在作出撤销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的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