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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涉俄税务

  俄罗斯和我国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与OECD(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基本相同。其中,中国企业应注重以下关键点:


  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如果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需要就其所得在俄罗斯交税。俄罗斯税法典对常设机构有定义,但中俄两国税收协定对此进行了对中国企业更有利的约定,但两个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两国的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常设机构有以下几种:


  一般常设机构


  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非独立代理人(指某一企业、个人或其他团体在中国或俄罗斯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以俄罗斯或中国居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活动)。


  工程型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而且在俄罗斯连续超过18个月。


  劳务型常设机构


  企业通过其员工在俄罗斯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而且在任一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代理型常设机构


  如某俄罗斯企业或个人取得中国企业的授权,有权以中国企业的名义签合同而且经常行使该权利。


  因此,除非业务需要,中国企业应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做到以下几点:


  建筑工程


  争取在18个月内完工并交付。严格区分办公地和项目实施地。


  人员


  员工在俄罗斯境内为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不要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场所


  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的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设机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往往是中资企业与俄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高发点。


  证明利润所得不属于该“常设机构”


  在俄罗斯交企业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构成“常设机构”,二是利润所得不属于该“常设机构”。因此,如果不可避免的构成“常设机构”,就要想办法证明利润所得不属于该“常设机构”。


  既是“常设机构”、利润所得又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应对


  此种情况就要在俄罗斯交企业所得税了,中国企业应力争做到以下几点减免税款:


  费用扣除


  行政费用、管理费用,不管是发生在俄罗斯还是发生在中国,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中国企业应收集相关的凭证,尤其是国内发生费用的翻译工作。


  避免双重征税


  由于同时符合中国税法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俄税法的“常设机构”,因此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中资企业需要向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和俄税务机关事先协商并确定单一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两国税收协定,应以“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非“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技术服务和授权


  特别注意区分技术授权费(如商标许可费、专利许可费)和技术服务费(如设备安装的维护费、咨询费),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区分约定,或者分别签署并划分清楚。因为两者往往是税务争议的高发地带。


  在俄从事经营活动是设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在俄设立子公司,则是独立法人,一般构成常设机构。如果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则在俄罗斯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俄罗斯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这些活动的所得在俄罗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居民作为总公司,取得俄罗斯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无需缴纳任何预提税,但清算收益须在收益来源地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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