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分类,商业银行面临的三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发展的情况看,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为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列入第一支柱范畴,作为确定商业银行风险准备的依据之一。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看,问题则更为明显。各类检查和事故分析中反映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操作风险,具体表现为管理缺位、监控漏洞等。操作风险问题放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特别是绝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均属于国有控股银行的现实情况看,更需要我们特别重视。
因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多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全民和政府之间;其次是政府与官员之间;最后是商业银行内部的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大型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处于委托人地位,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基层经营机构则处于代理人地位。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侵犯委托人利益等现象。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而言,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含的是“所有者实质性缺位”。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所派生出的法人治理结构必然不合理,它会使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略风险问题。此外,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存在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交叉投资、相互担保、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复杂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风险极易在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
今年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承担了重要和特殊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也将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项目完工风险。新增贷款多为基础性中长期项目贷款,其特点是项目金额较大、融资比例较高、建设期限较长、参与方多且关系复杂。许多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建设期内,这些风险呈楔型分布的态势,即随着工期的进展和投入的加大,风险种类和损失将逐渐累积并递增。如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投资项目就可能发生灭失,或不能如期完工,将导致投资不能按期收回;而许多项目建设时间长,资金回收周期较长,价格、利率和汇率波动,通货膨胀等因素都将对项目的顺利完成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有些项目为多方筹资,特别是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若资金无法按期到位,后续资金不足,项目将无法按期完工,形成“烂尾”。
政策风险。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行为使贷款面临很多政策性风险:一是银行在与地方政府谈判时通常处于弱势,难以按照客观的放贷标准进行审贷和常规的风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日后可能会造成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二是在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引下,地方财政往往出台刺激、优惠政策来以“小财政撬动大投资”,这些刺激政策通常包括低价土地、优惠贷款利率以及公用事业产品的长期购销合同或道路、桥梁等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等,这些隐性或变相的担保有可能难以实现,导致放贷后项目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地方政府在引资过程中提供的刺激政策通常是短期、应急性的,而项目建设和投入一般又是长期的,短期的优惠刺激政策与长期的资金投入需求形成矛盾,容易形成还贷风险。
贷款挪用风险。充裕的资金需要不断寻求盈利机会,在实体经济不景气或盈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有效需求不足,新增的信贷资金可能未全部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借道流入房地产或股票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或股票价格上升,导致经济泡沫,削弱宏观调控的作用。
产品的市场风险。近年来,房地产业、制造业、通信业及基础设施投资快速增长,银行的贷款资金也随产业的升温集中到这些行业,投资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投资过剩,继而导致产能过剩。这些行业的产品出现集中上市而消费能力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住房、汽车等大件商品的消费乏力,将导致消费贷款违约率上升。另外,配套行业的发展不足也会导致投资集中、行业产品的利用率不足,项目赢利风险增大,致使生产性贷款回收面临危机。最重要的是,产能过剩将导致经济结构失衡、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形成系统性风险。
解决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险思考
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提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从传统意义上看,保险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更多是体现为经济补偿功能,但从发展的视角看,保险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社会风险专业管理的功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因此,保险可以也应当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银行和保险之间建立一种“金融共生关系”,即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在两个行业、两个企业、两类业务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性的活体营养性联系”, 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达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目的。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一方面,保险行业通过专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风险损失分散机制,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和切实的保障,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实现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银行业在获得服务和价值的同时,能够为保险业提供一个业务发展和资金运用的新领域,从而突破传统的局限,实现跨越式发展。
实现的路径是:通过利益、角色和专业三大制度的安排实现这种“共生联系”。
一是利益关联制度。初级模式是通过为信贷项目安排传统保险产品的方式,将信贷项目的部分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关联。显然,这种关联是一种浅层次和不充分的,无论是范围,还是程度,均不能满足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要求。为此,在利益关联制度设计过程中,首先要通过产品创新,提高信贷项目保险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例如各类工程保证保险、工程预期利益保险、完工工程项目保险(CCAR)、工程质量保证保险(IDI)、经理董事责任保险(D/O)、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其次,可以探索对传统保险经营领域的突破,既可以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理业务等,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型业务的创新,将风险承担与资金融通进行内化性融合,实现保险经营的创新,解决信贷风险剩余问题。最后,进一步突破一般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这种利益关联结合起来,即就特定的项目,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常规损失补偿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作为信贷风险的共同利益方。较为成熟和典型的是汽车金融和住房金融领域。
二是角色参与制度。传统意义上,保险公司参与信贷风险管理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关系,即应银行或者业主的要求,为项目提供各类传统的保险服务。尽管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过程中,也需要进行风险查勘,评估项目风险,但在这种参与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角色是一个普通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在建立“共生联系”的框架下,应当通过制度安排,赋予保险公司以明确的全过程参与权,明确保险公司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第三方监理”的角色,辅之以利益关联制度,保险公司就可以在信贷项目的全过程参与到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和制衡的作用,特别是针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内部欺诈问题,保险更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行业性的信贷项目准强制保险的制度安排,能够在信贷项目之间形成一种外部的风险拨备机制,起到行业的风险互助和分摊作用。同时,通过保险制度,可以相对固化风险成本,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三是专业风险管理制度。尽管银行也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管理,但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社会风险管理的部门仍具有其明显的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在对待风险的基本态度方面。银行侧重风险交易,而保险公司则关注风险吸纳;银行注重风险的转移,而保险公司则注重风险的经营;银行的风险管理属于相对静态管理,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则注重动态管理。这种差异,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印证。这也是为什么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银行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而保险行业影响相对要小得多的原因。同时,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保险公司作为社会风险管理部门,掌握相对多的风险和损失信息和数据。此外,在风险的定性定量分析方面,保险公司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均能够为风险定价、风险控制提供有力支持。
保险协同信贷风险管理 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保险与信贷风险管理的协同具有理论与技术的可行性,特别是在初期,如果将协同的范围界定在同属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四大商业银行和中国人保集团范围内,大股东利益和战略行为的协同效应则更强,能够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行和成功。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要真正实现这种协同和创新,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业协同。由于银行与保险分属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按照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许多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两类业务协同的前提首先是监管部门的协同,即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协同,特别是两个监管部门对协同的基本态度至关重要。其次是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与以中国人保集团为代表的保险业也需要建立一种行业的协同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制度保证。为了确保有效推动保险与信贷风险管理的协同,银监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特别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导入保险解决方案,即有一个准强制保险的制度安排,形成一种相对刚性的制约。同时,目前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保险与信贷业务的协同,则需要对一些制度进行突破,如保险经营范围、投资限制等。
明确模式。确定并明确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是关键。建议由银监会指定试点银行与中国人保集团对三类信贷项目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合作和运行模式,特别是对于个人消费信贷领域的合作模式。同时,试点银行与中国人保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协调和推动项目试点工作。
试点先行。保险与信贷风险管理协同涉及到许多政策性问题,技术也相对复杂,因此,在开展的初期不宜全面铺开,而应当选择重点对象,如确定一家银行与中国人保集团开展试点。同时,开始的业务范围也不宜太广,可以确定固定资产项目,或者个人消费信贷项目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推开。
强化管理。保险协同信贷风险管理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如果不能够采用相对封闭的运行体制,就可能由于市场机制的负面影响,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应当严格界定合作的对象、范围和条件,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强化管理,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确保项目的正常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