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摘牌制度出来以后,很多公司在新三板开始摘牌,有的是因为IPO而摘牌,有的是因为不符合规定等等,这些原因促使新三板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摘牌潮,那么新三板摘牌程序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现就新三板公司摘牌事宜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实施细则
目前就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事宜暂无正在施行的实施细则,仅有股转系统于2016年10月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实施】,该意见稿对新三板公司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及程序,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进行了细化。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对三板挂牌事项规定如下(供参考):
1、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终止申请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挂牌生效日期;(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股票转让、管理事宜;(五)终止挂牌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2、新三板公司挂牌申请材料包含:(一)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三)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终止相关公司的挂牌申请后的第三个转让日,就可以在市场上彻底终止挂牌了。
4、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
二、概括性规定(包括主动终止挂牌及强制摘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如下:
1.对因本业务规则4.5.1条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2.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三)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四)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五)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导致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