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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专利”的三重含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发行人不得存在以下跟专利相关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可见,企业在申请IPO时,硬性规定达不到或者有瑕疵容易遭到监管层的问询。在我国,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具体的物质文件。即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指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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