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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建议

  1、明确成本摊销方式


  摊销方式的选择会影响企业每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数额。按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获得的职工或者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并确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费用分摊不合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容易增加管理人员操纵业绩的可能性。我国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纷繁复杂,众多企业都选择一次授权、分期或跨期行权的方式。因此,会计准则需要对股权激励成本摊销进行明文规定,明确不同行权方式下企业摊销方式的选择依据,摊销年限的确定方法,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利润和成本信息的可比性,更进一步发挥股份支付的长期激励作用。


  2、确定IP0公司股份支付范围


  从控股股东低价转让部分股份分析


  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获得股权转让的职工非原公司股东,其显然在股份支付范围之内,可将其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应将其认定为一项负债,且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视为一项激励行为,有助于提升员工动力与效率;


  二是若获得股权转让的人员为公司股东的直系亲属,通常情况下认为是一项股权赠与行为,不应将其确认在企业股份支付范围内;


  三是若公司股权转让的对象为公司原股东,应基于该次交易中是否有新员工参与而确定股份支付范围。


  若未有新员工参与股权转让则视为股东间的股权互换,不应纳入IPO公司股份支付确认范围。若有新员工加入则应将影响交易价格的条件考虑其中,并且转让价格视为股份支付范围。


  IP0公司职工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公司增资,从而取得公司股权


  一是若公司的新股东与原股东同属于一批次增资从而取得相应股权,可将其视为一种激励行为,通常情况下可确认股份支付范围;若公司员工通过增资取得相应股权且为公司原股东,但却存在公允价值与行权价值差额不大的情况,该种情况下无法确定为股份支付确认范围。


  二是无论公司员工属于旗下控股子公司或是集团企业,只要增资员工不是公司原股东,所发生的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都可认定为股份支付范围。


  三是通常将公司的增资职工为股东直系亲属进而发生的低价股权行为视为一项赠与行为,无法将其确认为股权支付范围内。


  以下行为不应视为股份支付范围:若公司与职工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时的交易价格仅稍低于公允价值,并未有显著的低价行为且未涉及激励员工的目的。


  该种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最为普遍。在公司上市前外部投资者利用咨询公司、投资机构或自然人身份给予公司一些承诺或保障。


  上述外部投资者或供应商若接受以低价获取的入股资格,则应确认为一项股份支付交易。但其公允价值因相关协议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附加条件导致无法明确其实际价值。


  3、改进及优化股份支付信息披露机制


  投资者利用公司所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从而了解被投资公司的股份支付计划及其影响。针对大多公司普遍存在信息披露过于简洁甚至不披露的情况提出两方面建议,针对企业而言,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方式,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信息,费用计提摊销方式及对企业的影响等;针对监管机构而言,其应加强对IPO公司股份支付披露信息的规定。


  IPO企业及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应当充分结合IPO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获取的内外部证据,在正确分析判断各复杂条件下企业股份变动的业务实质,并进一步分析是否满足股份支付的概念及特征,从而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4、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


  根据每股净资产估计值明确其公允价值


  众多上市企业在实操中利用每股净资产估计值作为股份支付时的公允价值,可通过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进行估计,方法不同造成的评估结果也会有差。


  从股权转让个税视角出发,评估价格可以是税务机构纳税变动后的价格。每股净资产的估计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基于企业盈利能力下得出,并不是由上市公司自行估计的结果。因此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公允价格是基于上述针对利用专项估计得出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所确定。


  以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认定为其公允价值


  当前最为普遍的确认公允价值方式为参照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原因在于投资者通常会对被投资公司实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基于其在同类行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发展状况等从而分析预期面临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采用企业与投资者协商下的同期间股权转让在6个月内的入股价格。但入股价格易受到投资者附有的对赌协议或业绩条件以及入股时间的影响,因此该方式还需进一步探讨。


  借鉴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的公允价值


  由于同行业上市企业信息完全公开,拟上市企业可参照同行业中财务状况、经营规模相差无几的上市公司,借鉴活跃市场中相同期间内所进行的股份支付时的认定价格。但该种方法存在缺陷,查找同期类似公司的难度较大。


  根据账面每股净资产或利用估值模型确认公允价值


  拟上市企业尚未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且易受多种条件的制约,而估值模型所利用的参考数值较多,该种方式确认公允价值并不现实。拟上市企业中曾存在利用账面每股净资产确认公允价值的情况,但其无法完全反映股票的市价,采用此种方式并不合理。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可采用每股净资产的估价或借鉴同期可比上市企业股份支付时的公允价最为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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