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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股份支付的问题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低价持股或增资股份支付处理分歧


  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将控股股东个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


  但是IPO企业不存在该种限制。在日常实物处理中,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通常兼任公司高管职务,向其低价发行股份时,是否需要作为股份支付处理IPO实物中争议很大。


  2、企业股份支付对象认定不清


  根据股份支付的含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的服务而发生,实务中常常错误的认为股份支付是基于企业承担结算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股份支付,从推定股东(非企业本身)向被激励对象转让股权不应被认定为股份支付。


  3、老股东同比例配售等不适用股份支付情形判断标准不明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公司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等情形导致的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4、公允价值难以取到


  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5、股东之间的低价转让股份的股份支付处理分歧


  根据IPO企业实物案例分析,部分IPO股东之间的低价转让股份,未严格按照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甚至在相同情形下各IPO企业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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