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性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2、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页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简称“重大事项”)
3、对外公布方式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内容完整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5、披露时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坏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密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