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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这些事要知道了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6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二、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67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67号公告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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