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五)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