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案例
1、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
案例:**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股权代持原因:2000年12月,伊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伊经贸发[2000]106《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制药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铁力制药厂进行改制,由铁力制药厂职工出资购买改制资产并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红**药。红**药成立于2001年2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入股职工为518人。鉴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因此,红**药设立时的部分职工作为股东代表代其他职工持有股权。
根据发行人介绍,红**药成立后经营效益一直较差,因此,部分职工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对外转让。
2、“以为”身份不适合/不便做股东
案例:合肥**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教师)
股权代持原因:公司设立时,被代持人金**当时作为中学教师。虽直接以自身名义投资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尚未离职,决定由其岳母作为持股代表,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3、一切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
案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
股权代持原因:公司创业之初,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王**从公司经营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为使其本人直接持股不致于过高,营造股权相对分散的持股结构,创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的经营氛围,因而采取了出资代持方式。
案例: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借导演影响力)
股权代持原因:滕**(名义股东)为资深导演,在中国电影界具有重要影响,希望通过以滕**名义出资提升公司影响力,促进未来业务开展。
4、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案例:扬州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限制)
股权代持原因:《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因汶河房地产及其关联方徐*、王*合计持有公司43.75%的股权,超过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徐*、王*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
案例:扬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问题)
股权代持原因:梁*、唐*、沈*、刘**、戴*、左**、徐*、王**等8名自然人拟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5%。因为梁*等无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因此委托广**行(香港公司)代为出资。
5、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
案例:江苏****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代持原因:谭**当时在西安交通大学就读计算机专业,由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与计算机软件相关,考虑到就业后可能会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所以采取了股份代持设立公司。
6、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
案例:**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工商局签字麻烦)
股权代持原因:公司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现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司股东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到场进行确认,但实际出资人韩**、孙*、牛**、王**、孙**、张**、朱**、王**在该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份居住,不便于现场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亦不便于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由他人代为持有施勒有限的股权。
7、其他原因及情况
案例:广州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规避初创企业的成长性风险)
股权代持原因:一方面创立初期股东对股份权利人的合规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系对创立期的企业成长性风险规避。
案例:河北****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的原因:臧*因生育孩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与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管理。
8、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案例:***(北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姐弟间代持)
股权代持原因:根据唐兴波、唐睿出具的说明,唐睿与唐兴波系姐弟关系。2003年4月艾迪普有限设立及2007年10月、2011年4月艾迪普有限增资时,由于唐兴波创业初期资金有限,因此向唐睿借款对艾迪普有限进行出资,双方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前,由唐睿代唐兴波持有艾迪普有限的股权,并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后,唐睿将代唐兴波持有的艾迪普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唐兴波。
9、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江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代持原因:王**、孙*为母子关系,冯**、张**为母女关系,孙*、张**为夫妻关系,有限公司阶段由于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股权代持的不规范之处,王**、冯**分别根据儿子孙*、女儿张**要求,各自分别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后为了公司规范化发展,股东已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对股权代持进行了全部清理,目前公司股东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情形。
股权代持的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名义股东在股份代持之前,可能擅自质押股份或者转让股份,实际出资人难以全面控制股份代持协议。这是股份代持过程中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风险。同时,名义股东可能在资产分配、行使股份表决权、取得股利等方面恶意违背实际出资人的本意做出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2、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难以转正
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得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认可,实际出资人将面临身份不被认可、难以转正的局面。
3、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受到损失
由于名义股东的法律纠纷或者自身原因,被法执行或者动机保全名下的代持股权,如果名义股东存在拖欠的债务问题,由名义股东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会被拍卖或者查封。
4、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法根据股份代持协议通过名义股东来参与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