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上购物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驻电商销售平台,发行人线上销售的相关问题也成了证监会的一大关注点:
1、电商销售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
2、电商销售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
3、是否存在“刷单”或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直销大部分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并披露直销模式中电商销售及线下销售的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电商模式销售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各电商平台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发行人与各电商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退换货政策等,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恰当;
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刷空邮包、刷好评等手段提高品牌知名度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违反天猫、淘宝、京东等电商规定的情形;
补充说明并披露电商模式下各个平台的销售收入、毛利率等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补充披露线上销售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线上销售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报告期内线上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况。
补充披露线上电商销售模式的开展流程和实施主体,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平台存在重大依赖,并在招股书中作重大风险提示;
结合报告期内主要电商运营平台的浏览量、订单量、订单金额、重复购买率等数据的变化趋势,补充说明发行人电商销售是否存在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