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委托外部研发合同的备案,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答复:
委外研发,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
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疑问二
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部门备案,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
不可以享受。
参考: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疑问三
A公司委托非关联企业B公司研发某项目,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A公司所有,A公司共支付研发费用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答复:
A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200*80%=160万元。
疑问四
委托研发合同已经科技部门备案,是否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备案后研发费用才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复:
不需要税局备案了,留存备查就可以。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疑问五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到底是委托方来加计扣除还是受托方?
答复: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疑问六
委托外部研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疑问七
委托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复: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疑问八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合同,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答复: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疑问九
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
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境内单位研发也好,委托境内个人研发也罢,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疑问十
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
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境内单位研发也好,委托境内个人研发也罢,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扣除,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