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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融资的税与法

  法律上,私募股权融资机构的主体主要为融资公司、创始人即股东、投资者也可以说是投资机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方式:


  1.增资扩股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为投资机构、股东及融资公司。融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投资机构对增加部分的资本进行认购,成为新股东,并对公司进行出资,资金就会进入公司。


  (1)股权融资涉及税收


  增资扩股全过程中涉及税收主要为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相对来讲很少,基于增资扩股形式的特征,这是较多风投机构采取的投资方式。


  (2)资本公积金:就是当一家认购多出的资本进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但可以转增股本。同时创始人即股东有权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有限认购增资,但全体股东约定除外。优先认购权,如果股东放弃的,相对应的原股东股权因为新股东的增资加入而相应的稀释,那么就会产生对于公司控制权的设计等问题。


  (3)对于增资扩股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问题是:股东对增资扩股中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这样一个优先购买权?


  案例:A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召开临时股东会,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各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股改和上市。


  股东会议表决,


  第一,股东甲公司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赞成是91%,乙公司、丙公司赞成,丁公司反对,占比9%;


  第二,丁公司同意引进战略投资者,按股比减持股权的方案,赞成是91%,反对是9%;


  第三,同意丁公司按9%股比以本次私募方案的溢价股权价格增持,赞成是100%。公司的股东代表均在决议上签字,其中丁公司代表签字时特别注明,同意增资扩股,但不同意进入战略投资者,后丁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但没有实现,其他股东均未同意丁公司主张的优先认购权,后丁公司起诉到法院。


  结论:最高院判决,增资扩股中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理由是,2004年修订《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现行公司法第35条,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范围做限定。由此推知,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有优先认缴权利,其次,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不同,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际联系,故而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增资扩股是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发展。


  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那该优先权行使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发展壮大。因此,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


  1.1投资者: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


  1)自然人: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等,又根据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的不同而不同。


  1.2融资企业:


  主要是因生产经营行为而成为纳税主体,其所得税税负轻重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所得,进而影响投资者投资意向的选择。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减免、税收抵免、扣除成本等方式减少融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减轻融资企业的税负,从而增加公司净利润。


  税收优惠:我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池有满有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或创业公司本身享有税收优惠,对投资机构也很有吸引力。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创始人与投资机构,创始人与股东因其对公司的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即因股东的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利,所以转让股权的主体实际是为股东,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投资者。股权款由股东来收取,不计入公司。


  税收:


  主要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股权转让股东为个人、企业、非法人型的机构都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非法人机构税务的相关规定。


  (1)一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的原值和合理的费用之后的余额,是唯一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除了一些税收优惠之外;


  (3)非法人型机构,一般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对于个人投资者,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税向务,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增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增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执行合伙事务个人合伙人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增收5%—35%的累计所得税,这相对增资扩股形式,税率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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