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层面: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2.实际操作层面:
(1)是项目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条件,我国国企对此尤为重视。
(2)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3)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4)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
(5)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