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财务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在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财务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1.盈利和收人测试一不设要求。
2.市值/观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人合计最少为200万港元。
(二)企业及其业务类型
以增长型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但必须有主营业务,将不相关的业务拥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三)公众持股量和股东数量要求
1.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2.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土所持有,其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3.上市时初次必须至少有100名股东。
(四)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申请人需具备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管理层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还规定,新申请人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持续上市控股责任及公司治理规定与主板基本相同,但必须指派一名执行董事作为监察主任,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及法规,以及从速及有效地回应联交所向其提出的直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