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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寻求上市证券的九大条件

  有关寻求上市证券的条件


  1、惟作为指引而言,于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须最少由100个人持有;


  2、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本证券的市值(于上市时厘定)必须最少为30,000,000港元;


  3、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而在计算是否符合此项市值要求时,将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作计算基准;


  4、于上市时,该等证券必须有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数目将视乎发行的规模及性质;


  5、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6、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其证券的人士;


  7、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咨询发行人,倘本交易所不信纳包销商能够符合所承诺的包销能力,则可拒绝上市申请;


  8、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9、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及上市,须依循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发行;依循该等法例或文件而设立和发行该等证券及上市所需的一切批文,均须已正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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