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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股本证券上市资格

  香港创业板股本证券上市资格


  1、申请人物业业务中的物业权益,必须就其绝大部分中国物业拥有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或就绝大部分非位于中国的物业拥有其他适当的所有权证明,不论该等物业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


  2、新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会计师报告。


  3、符合注册地的注册法律要求。


  4、新申请人,提供清楚列明其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目标的方法的相关文件。


  5、发行人须为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或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以便在香港设置其股东名册。


  符合香港创业板规定的中国发行人的情况


  1、对于有股本证券已在或将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香港交易所认为的,与这些证券交易所当局有足够的联系安排。


  2、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在上市期间内,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表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4、香港交易所认为的,所与中国的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有足够的联系和合作安排。


  5、必须规定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6、香港交易所认为的,适用的中国法律和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提供足够的股东保障予H股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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