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编制;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b、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香港交易所作第二上市,香港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2.财务要求
3.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香港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4.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