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监管办法背景和目的:一方面,电子商务天然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保险经纪公司监管办法基本原则:一是透明度原则。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应因保险销售媒介的改变而改变。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利用网络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不易防范和查处。《办法》主要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是信息化原则。互联网交易本身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过程。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管,也必须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是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原则。《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基本实行与传统保险业务相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同时也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监管的特殊性,以确保监管不仅有效,而且适度。
保险经纪公司监管办法主要内容:一是设立了准入门槛。《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
同时,为了简化程序、鼓励发展,《办法》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了事后报告的方式。
二是确立了基本经营规则。《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要求投保流程应确保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回答有关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承保信息、及时寄送报单及发票,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信息,从而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是要求充分信息披露。《办法》不仅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保险经纪公司监管办法处罚措施: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