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三)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五)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