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涉税事项
(一)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征收契税。
(二)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整体资产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