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壳上市一般程序:
1、收购人在取得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股权后,须根据证监会的收购及合并守则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2、收购人购入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即30%或以上的股份,或低于35%但能给予收购人上市公司管理权的股份比例);
3、收购人注入新资产予上市公司,并将一些收购人没有兴趣经营的资产由上市公司卖给前控股股东。
收购者透过买壳上市主要有以下的好处
1、减省中介机构费用
由于收购上市所涉及的工作量及时间较直接申请上市少,所以一般所需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相对地也较少。但须注意,在股市低迷时,所要支付的上市公司控股溢价比较低,但是如果股市处于高峰时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要求较高的控股溢价,而收购者需考虑这溢价是否合理,衡量时间及成本才作出决定。
2、对上市资产项目的要求较为灵活
一些有兴趣上市的公司,因为拥有的资产暂时未完全达到上市规则内的新上市要求,例如在差不多相同的管理层下运作三年,三年盈利水平未达到最近一年港币2,000万元和前两年合共港币3,000万元的水平;在这些情况下,有兴趣上市的公司可无需多等一段长时间使其资产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内的要求,而可通过收购一家已上市公司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上市的目的。
3、节省筹备工作和时间
透过买壳上市,如没有涉及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或把大量资产注进或拨离上市公司,收购者可避免做大量和申请上市有关的工作,包括三年会计报告、评估报告、重组、编写招股书和盈利预测等工作,收购上市较直接申请上市可节省约数个月的准备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