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在寻找合作伙伴时,他们不仅应注意合作伙伴可以带来的资源,而且还应注意他们是否可以控制公司权。一些企业家为了维持公司的生存而迷失了方向。对企业的控制极为可惜。那么,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呢?
(1)多层级的公司控制结构
比如,利用多个公司层层嵌套,达到控制某个下游公司的目的。
例如:我是A公司股东,我想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A公司。我成立B公司,控股B公司,用B公司作为A公司的持股主体,实现间接控股。
这种模式,有利于集团公司控制诸多公司。
也可用股权杠杆,实现少量自有资金控制大量外部资金。
所谓,以小博大。
(2)公司章程控制
通过公司章程来建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控制权。
但实际上,很多公司的章程是一张废纸。
没有充分利用章程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建立完善的控制权体系。
如何利用章程建立控制权,点击虎妞的文章:
不知道这18点,你的公司章程可能形同虚设!
(3)委托权投票
一部分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将表决权委托另一部分股东行使。
通过表决权委托,可以归集控制权。
(4)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不直接持股有限公司,而是先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持股有限公司,从而股东间接持股。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归集表决权,可以防止股权分散带来决策困境。
同时,创始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
可以说,实现了企业家分钱不分权的理想。
另外,合伙企业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具有节税效应。
(5)AB股
将公司股权分别赋予高、低两种投票权。
(6)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并约定违反一致行动的惩罚条款。
既然是协议,取决于协议双方“合意”。
该协议,可能因为目的完成而失效,可能因为期限届满而失效,也可能因为股权继受人不同意一致行动而难以进行。
因此,其控制力弱于有限合伙企业、多层级的公司控制结构。
不过,若采用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最好一并将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强其对外效力。
(7)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权。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
这相当于变相认同优先股。
只是,有限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不能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