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程序
1999年7月14日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各种类型企业以任何方式寻求境外上市之申请和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同年9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程序,内容大同小异。
(1)证监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2)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文件和境外投资银行上市分析报告;
(3)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4)证监会就政策问题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5)公司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报证监会;
(6)公司在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向证监会报送各项要求的上市文件。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条件
1、香港当地相关规定
主板(简称“大H”股):
(1)管理层和股东稳健;
(2)三年经营历史;
(3)三年盈利记录,最近一年2000万元港币,另外两年合计不少于3000港币。
创业板(简称“小H股”):
(1)稳健的管理层和股东;
(2)24个月的经营历史;
(3)活跃的业务记录,主业单一。
2、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主板:
(1)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俗称“456”要求);
(2)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3)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4)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5)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
(1)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2)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及主要发起人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